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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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子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二、《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指標下達、項目審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貴增減掛鉤試點政策研究制定和業務指導:負責項目竣工后的省級核準和上報備案等工作。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立項初審、實地踏勘、實施監管、在線報備、竣工驗收等工作??h(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初驗、在線報備和復墾耕地管護等工作。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推進。
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钡谑畻l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裁判文書
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魯1424行初23號
原告劉某一。
原告劉某二。
原告劉某三。
原告劉某四。
原告劉某五。
原告劉 某六。
原告劉某七。
委托代理人曹博,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臨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住所地臨邑縣孟寺鎮孟寺村1000號。
負責人劉振祥,鎮長。
出庭負責人崔士功,副鎮長。
原告劉某七人訴被告臨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孟寺鎮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博,被告孟寺鎮政府出庭負貴人崔士功(副鎮長)、委托代理人徐榮軍、王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七人于2020年4月4日向被告孟寺鎮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被告于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開延期答復書,寫明:你們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收悉,需延期答復,經我鎮信息公開負責人劉偉同意,延期20個工作日答復。被告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復:經檢索我單位沒有您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請求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行為違法;二、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孟寺鎮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答復》,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原告《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孟寺鎮政府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復是否合法。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钡谑畻l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币砸欢ㄐ问接涗?、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前提。行政機關只提供已經存在的信息,不因為申請人的請求而負擔為其制作信息的義務?!渡綎|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總體部署、指標下達、項目審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貴增減掛鉤試點政策研究制定和業務指導:負責項目竣工后的省級核準和上報備案等工作。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立項初審、實地踏勘、實施監管、在線報備、竣工驗收等工作??h(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初驗、在線報備和復墾耕地管護等工作。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共同推進。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有關增減掛鉤試點工作中,鎮人民政府負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內容為:臨邑縣孟寺鎮劉鐘樓村土地增減掛鉤項目根據《山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批準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及圖件。被告孟寺鎮政府既不是原告審請公開的信息的制作者,也非保存者,不承擔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義務。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子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孟寺鎮政府于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開延期答復書,被告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復:經檢索我單位沒有您申請的信息公開內容。被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予答復,屬于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臨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信息公開回復違法:
二、駁回原告劉某七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 燕
人民陪審員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張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劉娜娜
書記員 王 慧